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據湖南省金融監管局披露,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等,近期到該局調研時介紹,2021年將主要推動《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三部監管立法的出臺。其中關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下稱《非存條例》),將“主要解決小貸和典當的立法基礎問題”。
關于監管立法,李均鋒在座談會上具體介紹,今年主要推動三部條例的出臺:
一是推動出臺《非存條例》,主要解決小貸和典當的立法基礎問題;
二是推動出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解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地方業態監管的上位法問題,為其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依法處罰奠定基礎;
三是推動出臺金融資產管理有關條例,修訂和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辦法,同時解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即“地方AMC”)監管的有關問題。
關于業務指導,李均鋒亦表示,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年內也將及時發布各地監管實踐的動態,推廣各地先進的監管做法;通過培訓及以會代訓等形式,幫助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工作。
司法部正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制定《非存條例》草案。
據悉,草案擬對小貸公司、典當行等不吸收公眾資金的放貸組織的市場準入、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作相應規定,明確互聯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準入和監管規則,嚴格規范貸款廣告、網絡放貸信息等活動,并專章規定債務催收行為。
草案的主要內容將包括:一是對于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放貸業務,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并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二是對于涉嫌非法放貸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進行監測,經認定為用于非法放貸的,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處罰;三是要求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協議明確第三方催收機構的選用標準、行為要求、違約責任等,禁止采用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以及非法占有被催收人財產等方式進行催收,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罰款、吊銷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許可證等處罰,并采取相關信用懲戒措施等。
不難發現,《非存條例》的正式發布,將有利于合規持牌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業者的長期發展,同時整肅市場。同時結合未來出臺的《非存條例》以及掃黑除惡、金融亂象治理工作的穩步推進,合規小貸將迎來發展機遇。
|